盗打彩票的性质认定
——沈阳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45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害人李某通过与延庆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授权协议书,取得了福利彩票代销资格,销售站地址为延庆区永宁镇镇政府对面某超市门口。被告人沈阳的朋友孙某在该销售站上班,负责销售彩票。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沈阳在该销售站买完彩票后,趁孙某外出时,抱着无钱购买彩票又想中奖的侥幸心理,在未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情况下,从电脑中私自打印出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元的“快3”彩票。次日,被告人沈阳向孙某交付彩票投注金人民币5000元,孙某为被告人沈阳垫付彩票投注金人民币500元。同年8月26日,被告人沈阳趁孙某离开彩票销售站外出时,再次采取同样方式从电脑中打印出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95万元的“快3”彩票,上述彩票均未中奖。案发后,孙某就上述人民币12.4万元向其雇主李某出具欠条。李某将被告人沈阳两次私自打印产生的人民币12.4万元彩票投注金垫付给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中心,被告人沈阳未赔偿因私自打印彩票给李某造成的损失。2015年10月16日,李某报案称在2015年7、8月间,其雇佣的彩票销售人员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彩票销售款人民币12.4万元据为己有,在办理孙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沈阳有作案嫌疑,后于2015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延庆区某小区底商某办公室将被告人沈阳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016年1月7日,李某就本案涉及的人民币12.4万元彩票投注金向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偿还欠款人民币12.4万元及利息。同年3月15日,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1.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李某彩票款人民币12.4万元,其中人民币6万元自2015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之日止;2.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被告人沈阳受托看管店面,不付款擅自打印彩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票投注设备经专业人员操作才可打印出彩票,占有该设备本身并不能直接占有彩票对应的财产价值,孙某对被告人沈阳的委托仅限于照看店面,其并未允许沈阳不交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高额彩票并兑奖,沈阳的行为已经超出其代为保管的范围。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盗窃罪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沈阳自始未取得涉案财产的合法占有权,故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沈阳明知自己无力付款而彩票资金属他人所有,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付款而擅自打印彩票,数额巨大,属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沈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应酌予从重处罚。(https://www.daowen.com)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沈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沈阳退赔被害人李某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销售员报表、证人孙某、李某等人证言均能证明沈阳在福利彩票代销点负责人李某、销售人员孙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从电脑中打印巨额“快3”彩票,致使李某垫付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中心钱款共计人民币12.4万元。沈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沈阳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故对其酌予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沈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彩票,是指国家特许发行、依法销售,印有号码、图形或者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彩票既是合同,反映彩票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又是购彩人享有权利的书面凭证,属于有价证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彩票应按面值发行销售,禁止溢价或者折价。但是,彩票的价值不能等同于彩票的票面价值。每注彩票的销售价格并非彩票本身的对价,而是机会利益、或称中奖可能性的对价。彩票的价值应当既包括成立合同需支付的对价,又包括合同指向的对象,即票面价值和中奖可能性的集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的价值应当包括票面数额和可得收益。彩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当然也不例外。
我国的彩票,除即开型彩票外,一般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代销机构虽然占有彩票投注设备,但对彩票没有代为保管的权利。盖因彩票以政府信用为基石,具有无因性,谁持有谁享有权利,彩票发行人仅能依据持有彩票的事实,履行兑奖义务。
侵占罪是易占有为非法所有的行为,核心是代为保管的认定,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结合本案来看,只有在彩票代销站对彩票有代为保管之权利的前提下,才需要考虑被告人沈阳受托照看店面,擅自打印彩票的行为是否超出代为保管范围。首先,沈阳主观上是以获得彩票为目的,其行为对象是彩票,而非彩票销售款。前文有述,彩票代销机构并不能“无偿”合法占有彩票,沈阳代为保管更无从谈起。其次,按照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福利彩票销售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孙某作为彩票销售站销售人员,应当接受过相应的岗前培训,并明知“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对于“看管店面”的理解,孙某与沈阳各执一词,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基于孙某的销售人员身份,认定其在委托沈阳看管店面时,不包含允许其代为销售彩票的意思表示,更为符合客观实际。且沈阳两次未付款私自打印彩票后,均未主动告诉孙某,如果孙某有让其帮忙销售彩票的意思表示,上述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第三,沈阳系利用孙某外出,得以接触到彩票投注设备的便利条件,实施不付款私自打印彩票的行为,其中,孙某不在场是犯罪行为得以实施的关键。换言之,沈阳是依托看管店面之名,实施窃取财物之实,其行为本质更符合盗窃罪的特点。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魏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