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90】 票据诈骗罪 [链接点P39]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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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90】 票据诈骗罪 [
链接点
P39]
关键词 ①冒用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考查点 1. 行为方式:
(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既伪造票据, 又使用的, 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的牵连犯, 从一重罪处罚。
(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https://www.daowen.com)
(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_____________①。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签发空头支票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的, 不成立本罪。先骗取他人财物, 事后将空白支票交给对方, 不应认定为本罪, 而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的:只包括出票行为, 不包括保证、背书转让、承兑等行为。如果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骗取他人的货物,然后签发伪造或者空头支票的, 前一行为成立诈骗罪既遂, 对于后一行为, 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维持非法占有的事后手段,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只是与诈骗罪侵犯同一法益, 择一重罪论处。
2. 一般人与银行职员勾结, 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 使用伪造的票据从本单位取得财产, 由于没有受骗者, 不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二者构成贪污罪 (或职务侵占罪) 的共犯。
3. 盗窃支票问题:
(1)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支票, 构成盗窃罪, 因为这些支票本身具有价值;
(2) 盗窃记名、可挂失的支票, 不成立盗窃罪, 如果对人使用, 欺骗对方钱财, 则构成票据诈骗罪;
(3) 盗窃定额支票的, 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