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91】 信用卡诈骗罪 [链接点P40]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考点定位 【91】 信用卡诈骗罪 [ 链接点 P40]

关键词 ①扩大解释 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③恶意透支的 ④非法占有目的 ⑤有效催收 ⑥私下重复刷卡 ⑦假冒他人签名

考查点 1. 对象: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____①)。

2. 一般对人实施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 行为方式之一——使用行为: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①此处伪造的信用卡包括变造的信用卡。②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 不属于这里的“使用”, 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③如果先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 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属于牵连犯, 择一重罪论处; 如果先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然后使用, 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也属牵连犯, 一般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包括持卡人本人作废的信用卡。

(3) ________②。

冒用的信用卡必须真实有效。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等情形。

注意点 将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例外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突破了一般原理, 应严格限定其前提条件, 也就是必须是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4) _____③。(https://www.daowen.com)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仅针对真正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言, 而且主体是合法持卡人,如果是非法持卡人恶意透支的,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恶意透支中的“______④”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无法归还的; ②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 逃避银行催收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 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归还的情形。

注意点“____⑤”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②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 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③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 ④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4. 行为方式之二——取得行为+使用行为:

重要的是使用行为。使用包括对人使用、对机器使用、自己亲自使用、指使第三人使用。

(1) 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 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对机器使用, 定盗窃罪。

(2) 抢劫信用卡的: 当场使用的, 定抢劫罪,抢劫数额为提取的现金数额。抢劫信用卡后, 事后使用的, 如果对人使用, 定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对机器使用, 定盗窃罪, 且都要与抢劫罪并罚。

(3) 侵占信用卡的, 一般情况下, 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例外情况:拾得信用卡, 对人和对机器使用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5. 认识错误: 包括取得行为中的认识错误和使用行为中的认识错误。

(1) 取得行为不管是何种认识错误, 只要认识到这是不合法的卡即可。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时,要求主观上想盗窃真实有效的卡, 客观上也盗窃到真实有效的卡, 并使用。

(2) 使用错误主要发生在共同犯罪时。若利用不知情的他人, 构成间接正犯, 他人不构成犯罪;若共犯对卡的非法性质认识不一, 不影响定罪, 只要认识到属于非法取得的卡即可。

6. 特约商户职员关联行为的定性:

(1) 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 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结算时, ______⑥, 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 成立盗窃罪;

(2) 特约商户职员在捡拾顾客信用卡后, 伪造客户签单, 购买商品或者消费的, 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 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收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后, ______⑦, 在本特约商户为自己购物的, 由于不存在受骗者处分人, 而且遭受财产损失的是特约商户, 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或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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