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所引起的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一起, 被称为“四大污染”或者“四大公害”。防治固体废物的污染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近些年来, 一些发达国家常常以低廉的付出,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弃物, 这是一种国际间的污染转嫁。我国法律坚决禁止这种转嫁行为。近几年, 我国也发现了多起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事件,个别单位或者个人贪图眼前的经济利益, 为谋取高额利润, 违反国家规定,进口固体废弃物, 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应当依法予以惩治。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 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人虽然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该目的不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 , 主要是指违反我国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境外”, 是指在我国国 (边) 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倾倒”, 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堆放”, 是指向土地直接弃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倾倒、堆放、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其中一种行为, 就构成本罪; 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 仍为一罪, 不实行并罚。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https://www.daowen.com)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是可以用作原料并且已被列入国家公布的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进口除此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 不管其实际上能否用作原料, 都不构成本罪。所以,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 未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不应当视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 对其行为也不应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论处。

2.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即构成犯罪既遂, 并不要求有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

3. 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方面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 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 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加以规定; 而走私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围。

(2) 犯罪对象有区别。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指依法可以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而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废物, 除了固体废物外, 还包括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等其他废物, 同时也不受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限制。

(3) 客观表现形式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而走私废物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检查, 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 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第2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30 万元以上; ( 2)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3)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4)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 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5)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 6)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7) 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8) 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9) 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本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污染环境罪相同。

根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 实施《刑法》第339条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罚: (1)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3)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 实施《刑法》第339条规定的行为, 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 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且系初犯, 确有悔罪表现的, 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 应当从宽处罚。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