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 罪名详解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129条作了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水产品。 “水产品”, 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 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4. 客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是指国家有关对水产品保护的法律、法规, 包括渔业法等有关规定。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划定的一定区域, 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 “禁渔期”, 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 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施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 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多次 (三次以上) 捕捞水产品的; 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 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只要经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就是合法行为。此外,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如果情节不严重的, 则属违法行为, 不能以犯罪论处。

2. 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野生的水产品。如果非法捕捞的是他人人工养殖的水产品, 则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40条的规定,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4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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