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以原料利用为名,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罪名详解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本罪经《刑法修正案 (四) 》修订。[2]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实践中多为具有进口废物用作原料进口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固体废物。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过失不构成本罪。(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关于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问题,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应当分类进行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但在客观方面却有着重要的区别: 前者属结果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 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 后者则属于行为犯, 只要实施了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2. 划清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
前者擅自进口的固体废物, 可以用作原料, 尚有利用价值, 并未逃避海关监管, 而是照章纳税, 只是进口的固体废物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报经批准; 而后者走私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不仅根本不能用作原料, 且根本未获批准进口, 入境时, 还逃避海关监管, 将这些废物走私入境。前者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 后者只要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 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 以原料利用为名,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 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39 条第2 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