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
(二) 罪名详解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1997 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原罪名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修正案 (四) 》对本罪的罪状作了修改, 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6]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在客观上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发展,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第10条的规定, 此处的“明知”, 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按照《解释》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1)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 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45 条第3 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 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照《解释》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1)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