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滥伐林木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四、滥伐林木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滥伐林木罪, 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128条作了规定。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3. 主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滥伐林木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 或者虽持有许可证, 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有的林木, 数量较大的行为。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森林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 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 “滥伐”, 是指虽经国家林业管理部门批准进行采伐, 但在采伐过程中不按照林业管理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域、采伐要求、采伐数量、质量和方式进行, 而是任意乱砍滥伐或者超越采伐计划和采伐权限, 擅自采伐林木的行为。

滥伐林木的行为, 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的规定,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 , 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并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 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 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 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 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三)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 犯滥伐林木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 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45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

“数量巨大”, 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关于“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解释》的规定, 应当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 至5000 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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