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 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的规定内容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毒品。毒品是违禁品, 受国家严格的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持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在现实生活中, 有些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 从而使毒品有可能在社会上得以流传, 危害人民健康; 还有一些人为个人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 这不仅会严重损坏吸毒者的身体健康, 而且有可能“以贩养吸”, 既吸毒又贩毒, 事实上这已成为一些吸毒者维持毒品来源的主要方法。因此, 在对吸毒者不宜以犯罪论处的情况下, 对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人以犯罪论处, 是很有必要的。从国际上看, 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36 条第1 款第1 项将“持有”毒品与“种植、生产、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行为并列, 并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 对故意持有毒品且情节重大者处以适当的刑罚。不少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精神, 通过专门立法或者修改刑法, 单独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只有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实施本节其他毒品犯罪的情况下, 才能认定为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 “非法”,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持有”, 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即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才构成犯罪。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本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界限
只有在非法持有毒品的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 而司法机关根据已查获的证据, 又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 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的, 则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论处。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武汉纪要》 ) 的规定,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 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 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法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 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 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 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 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 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 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 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 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 划清本罪与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从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上看, 窝藏毒品的过程本身就是对毒品的持有过程, 因为行为人窝藏毒品就必然要持有毒品。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看, 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作其他使用而持有, 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如果是为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人窝藏毒品而持有, 说明行为人持有毒品属于事先明知的行为, 应当按照窝藏毒品罪处罚。但对于所窝藏的毒品本身是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 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毒品, 行为人对其进行窝藏, 由于毒品不是赃物, 因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https://www.daowen.com)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48条规定, 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8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 可卡因50克以上; (2) 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MDMA) 等苯丙胺类毒品 (甲基苯丙胺除外) 、吗啡100克以上; ( 3) 芬太尼125克以上; (4) 甲卡西酮200克以上; (5) 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 (6) 哌替啶(度冷丁) 250克以上; (7) 氯胺酮500克以上; (8) 美沙酮1000克以上;(9) 曲马多、 γ-羟丁酸2000克以上; (10) 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 (11) 可待因、丁丙诺啡5000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13) 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以上; (15)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以上; ( 16)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 千克以上;(17)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 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8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 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2) 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 MDMA) 等苯丙胺类毒品 (甲基苯丙胺除外) 、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3) 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满125克; (4) 甲卡西酮40克以上不满200克;(5) 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 (6) 哌替啶 (度冷丁) 50克以上不满250克; (7) 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 (8) 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 (9) 曲马多、 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2000克; (10) 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 ( 11) 可待因、丁丙诺啡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 (12) 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13) 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14) 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15)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16)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 (试行)》规定:
1.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可以在7年至9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可以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决定》修正) (节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