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规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司法秩序。犯罪对象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者隐瞒。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所谓“窝藏”, 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 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 是指行为人将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由甲处运往乙处, 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追缴, 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所谓“隐瞒”, 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毒品犯罪的情况时, 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 但为了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惩罚, 而有意隐瞒事情真相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只要具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其中一种行为, 就构成本罪; 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 仍为一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https://www.daowen.com)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行为人构成本罪, 在主观上需明知所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或者财物是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不知所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或者财物是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 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在行为人不知自己为他人保存、运送、收藏、隐藏的是毒品、毒赃的情况下, 不构成犯罪。
2. 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 划清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区分两罪, 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与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犯罪分子有通谋, 如果行为人与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犯罪分子有通谋,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意支配, 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如果行为人与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 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2) 划清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相同, 犯罪手段也有些相似, 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首先, 前者为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 后者为其他犯罪 (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所得的赃物。其次,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后者除采取窝藏、转移赃物的手段外, 还采取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手段。如果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则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 划清本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通过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将资金转移或者汇往境外等方法, 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则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 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条第3 款规定, 犯本罪, 事先有通谋的, 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