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组织淫秽表演罪, 是指组织诲淫性演出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比如为了牟利, 或者为了招揽生意, 为商品做广告, 等等。不论行为人主观动机如何, 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 即可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所谓淫秽表演, 是指以上演舞蹈、戏剧等形式通过表演者直接的语言、动作等进行淫秽的形体展示、描绘性行为或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从而达到刺激观众性欲, 但却伤害普通善良人正常的性道德的诲淫性效果的演出活动。淫秽表演具有如下特征: (1) 内容的淫秽性。淫秽表演之所以妨害社会风化而为法律所禁止, 就在于表演内容具有淫秽性, 即通过表演向观众描绘性行为或者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刺激观众不健康的性欲。这是淫秽表演的本质特征。 (2) 表演的动态性。既然是“表演”, 就必须通过形体的动作来展示其内容, 如舞蹈、戏剧、歌剧等。如果不具有这种动态因素而是纯静态的展示, 则不能认定为淫秽表演。 (3) 形式的多样性。不仅包括淫秽的形体展示, 如裸舞等; 而且还包括性交动作, 如人的各种自然或非自然性交行为, 人与动物的性交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要划清淫秽表演与夹杂有一些色情内容的表演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从内容上看, 淫秽表演无所谓故事情节, 整体上是淫秽内容。夹杂色情内容的表演, 一般有表现的主题, 有一定的故事情节, 只是在表现某一剧情时有一些色情内容; 从表现方式上看, 淫秽表演是赤裸裸的表演性行为、暴露生殖器。而夹杂有淫秽内容的表演, 在表现性行为时, 往往比较含蓄,有所遮掩, 不暴露性器官; 从给人的感受上看, 淫秽表演只带给人以性欲刺激, 夹杂有色情内容的表演主要使观众感受全剧的主题, 而不仅仅是获得情欲上的刺激。
2. 一罪与数罪
如果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是为了吸引嫖客, 以达到组织卖淫的目的, 则两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https://www.daowen.com)
3. 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有交叉, 都可以包括淫乱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也都是出于故意。两者的区别在于: (1) 犯罪行为方式有差异。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表演方式多种多样, 除了淫乱的性交以外, 还包括裸体舞、脱衣舞等; 相比之下, 聚众淫乱罪的行为方式则较为单一。 (2) 犯罪主体不同。组织淫秽表演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 而对于淫秽表演者不以犯罪论; 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3) 犯罪主观目的不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的目的是让其他人 (观众) 观看、收听, 而且行为人还往往具有牟利的目的; 聚众淫乱罪的行为人则具有满足精神上空虚的目的。
在实践中, 往往会出现行为人在聚众淫乱的过程中组织淫秽表演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的目的是挑逗观看者的性欲, 而为随后或者同时进行的聚众淫乱营造氛围, 所以此种情况应该认定为牵连犯, 从一重罪处断。行为人组织聚众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进行观看的, 此种情况下, 行为人虽有两个犯意, 但只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 因为, 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 则组织淫乱表演罪中, 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看的行为, 则行为人已单独地构成聚众淫乱罪, 结合两方面考虑, 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65条规定, 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65条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对本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 观看人数多、表演时间长, 表演内容极其淫荡的; 在未成年人中传播, 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1]. 《刑法》原第338条为: “违反国家规定,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2]. 《刑法》原第339条第3款为: “以原料利用为名,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刑法》原第342条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刑法》原第343条第1款为: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刑法》原第344条为: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6]. 《刑法》原第345条第3款为: “以牟利为目的,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7]. 《刑法》原第350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数量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8]. 《刑法》原第358条第1款、第2款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组织他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二)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