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 罪名详解
传播淫秽物品罪, 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 主要指出借、播放、展示、赠送、散发、交换、讲解等行为, 但这种行为必须是在公众中或者公共场所实施的。传播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根据《“两高”解释》第3条的规定, 不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 数量达到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 (2) 数量分别达到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 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施第1款规定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根据《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属于“情节严重”。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淫秽物品在社会上传播, 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破坏。如果是在亲友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传看、传抄淫秽音像、书刊的, 或者传播的范围较小, 观看的人数较少的, 不构成犯罪。
2. 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进行淫乱活动的定性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后, 又与他人聚众淫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既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又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 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手段行为, 因而同时触犯两个罪, 但两个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应以聚众淫乱罪论处。但是, 行为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后, 他人使用淫秽物品进行聚众淫乱活动的, 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缺乏认识, 则行为人只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3. 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 划清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方面也都相同。唯一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而后者, 顾名思义, 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https://www.daowen.com)
(2) 划清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犯罪客体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主要是社会风尚; 而走私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则是国家对进出口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 (边) 境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除了运输、携带、邮寄外, 还包括出借、播放、展览等多种形式。③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 又包括间接故意, 而且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而走私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且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 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64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法释 〔2004〕 11号 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节录)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 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至第 (五) 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 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至第 (五) 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1998〕 30号 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节录)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属于“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决定》修正) (节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 为其提供条件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