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款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款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从重处罚。
(二) 罪名详解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本罪属于组织犯, 因此构成本罪的主体仅限于为首组织、策划、指挥播放和亲自操作播放的人员; 不能把参与观看、收听的人员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虽未为首组织或亲自播放, 甚至未参与观看, 但明知他人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人员, 也可以视情况作为帮助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 是传播淫秽物品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传播方式比其他的传播方式更直接、更形象,更有刺激性、腐蚀性, 且传播对象往往面广人多, 危害也更大, 所以刑法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 并较之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体现了对这种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但不以牟利为目的。(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录音等音像制品的行为。“组织播放”, 是指召集、安排多人播放、观看、收听。至于在什么场所播放,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但如果只对个别人播放, 不构成犯罪。提供淫秽音像制品、播放工具、播放地点的行为, 视具体情节, 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这里所说的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 包括淫秽影片、录像带、幻灯片、录音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片、存储有淫秽内容的计算机软件等。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播放者”, 即在播放的起意、人员的召集、设备的提供等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至于一般的参与者和观看者, 均不构成本罪。对于因审查不严等过失而播放了具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也不能按本罪定罪处理。
2. 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使淫秽物品传播的行为, 但存在以下区别: (1)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对象仅限于淫秽音像制品, 而不包括淫秽书刊、图片等其他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象则包括所有的淫秽物品。 (2)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要求行为人有组织的行为, 即有召集多人观看、收听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要求实施传播行为。 (3)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64条第2款规定, 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 , 根据《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 是指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至30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本条第4款规定,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64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