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的要件
所谓诉讼行为的要件,就是有效的诉讼行为所必须具备而不可缺少的事实。诉讼行为,如果不具备一定的要件,就不能够认为有效。诉讼行为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
实质要件根据其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就是所有的诉讼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诉讼行为能力、有管辖权等。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诉讼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当事人对无诉讼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属于无效诉讼行为。对于法院来说,实施诉讼行为的一般要件是其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否则其行为为无效诉讼行为。特别要件,就是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都必须遵守诉讼行为方式的要件。由于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其中许多内容均不允许当事人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进行处理,其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行为。例如,当事人提起诉讼就必须遵守起诉的要件、诉状记载事项的要件等。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其行使的是公权,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行使其权力。例如,法院判决形式的要件必须符合诉讼法的规定。
形式要件是指诉讼行为的方式必须符合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诉讼法的程序法性质,形式主义原则必然应得到贯彻,即诉讼行为的外部表现应符合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可以用书面或言词进行。例如,上诉、抗诉等,必须用书面进行。对于辩论,是否采用言辞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明文规定必须用言词。不用言词陈述的事项,不能够为诉讼资料,不得为裁判的基础。目前,言辞辩论原则已受到我国诉讼法学界的重视,并有将其确定之趋势。对于法院的诉讼行为而言,也可用书面或言词进行。例如,判决、诉讼文书的送达,都必须用书面;合并辩论、限制辩论时间等属于诉讼指挥的事项,则可以用言词。(https://www.daowen.com)
另外,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发展,诉讼行为的行使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开始受到学界的重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当事人以及法院在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时,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因此,诉讼行为的行使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就会带来诉讼上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