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单独对待证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是直接证据,对此概念的正确理解需要把握两点要素:一是“单独”,即只要一份证据就能证明待证事实,如为证实二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提供的结婚证就是直接证据;二是直接,即该证据对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作用是直接的,如为了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提供的经双方签字的合同书文本,或者是为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而提供的房产证。直接证据经查证属实后,对案件待证事实会起到直接的肯定或者否定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的数量少,来源狭窄,一般不容易取得甚至根本无法收集。因此法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在遵循证据规则的基础上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民事案件的待证事实。单独使用间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碎片化和间断性的特点,可能会得出若干不同结论。因此,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过程往往比较复杂,只有依赖其他证据,同其他证据相结合使用才能排除其他不确定性结论,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例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是双方感情破裂,并提供了几份证据:双方已分居很久的证人证言;被告此前有暴力倾向并经常虐待原告,原告提供的伤痕照片以及鉴定书;有证人曾看到被告曾与其他人举止亲密并居住在一起所做的陈述等。这些证据都不能单独并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状态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但是结合在一起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就得到了极大提高。
在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数量十分丰富,来源也十分广泛。如何正确地运用间接证据,判断是否与其他间接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去证明案件事实,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与经验:第一,每一份间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第二,需要有足够数量的间接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能够达到一定的程度;第三,每一份间接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协调一致且没有矛盾,足够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存在。(https://www.daowen.com)
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最主要的意义在于明确各份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即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在遵循此经验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活动中应首先收集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的同时,也要将各种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和直接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以防片面地认定案件真相,作出不公正的民事裁判。在没有找到直接证据时,要遵循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合理利用好间接证据,才能客观、公正地解决好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