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只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没有证明责任,反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所提供的证据。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有欠款未还的事实,提供的借条就是本证。被告否定并称未向原告借过款,提供的证据就是反证。反证提出的目的在于否定,即削弱本证的证明力。
需要指出的是,本证与反证的区分并不依赖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原告提供的证据就是本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就是反证,这样的判断是错误的。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有可能提出新的主张,那么对于其提出的新主张,相应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皆为本证。例如原告称被告欠款未还,被告说确实借过款,但是已经还清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此时被告提交的还款的证据即为本证。另外,需要重点阐述的是反证。如前所述,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否定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即为反证。对于否定,学理上一般分为直接否认和间接否认,所谓直接否认就是仅陈述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而间接否认则是从积极方面陈述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例如一方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而另一方则陈述双方存在赠与关系,并非借贷关系。间接否认很容易被误解为是提出了新主张,并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尽管为间接否认,其本质依然为否定。这也意味着,间接否认方并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依然属于真正提出主张的一方。(https://www.daowen.com)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首先与举证责任密切相关。现在学界普遍认为,举证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行为责任(对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和结果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提供的证据真伪不明,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时,要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因此区分本证与反证,不单单是判断当事人中谁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更重要的是,当本证和反证提出后,如果案件事实依然属于真伪不明,则法官应依法判决由本证方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说,准确判断究竟哪一方当事人在主张,哪一方在否定,即谁为本证方,谁为反证方就直接决定了诉讼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