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收集主体
(一)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
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直接参与者,在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和相关活动的过程中,会相应地形成并保留下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是也有部分能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会不在掌控之中,因而需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当事人往往因为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不足,不知道收集怎样的证据或者是通过何种手段去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所要主张的事实。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会聘请专业的诉讼代理人去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而代理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也享有收集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权利。
(二)法院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据此可以看出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经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和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收集调取证据。(https://www.daowen.com)
1.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某些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起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在他人的控制之下而不愿交出,或者是当事人没有相关的权限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在必要情况下申请法院收集和调取相关证据是有效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民诉解释》第94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而第三种情形指的就是对案件事实起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或者是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不愿交出。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收集证据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内容要件,即当事人调取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民诉解释》第9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二,时间要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第三,程序要件,不得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对于当事人有关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拒绝,但是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2.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收集调取证据,即不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自行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但是只有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才能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一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程序要件,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民诉解释》第97条)。第二,形式要件,如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物证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三,内容要件,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形要符合《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