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类型

一、证据保全的类型

(一)诉前证据保全与诉讼证据保全。这是依据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进行的划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两类。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证据予以保存、固定的制度。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制度。

诉前证据保全与诉讼证据保全有很大的区别: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证据保全的提起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而诉讼证据保全的提起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主动依职权予以固定。还需要注意的是诉前证据保全的提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而诉讼证据保全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已经确定。2.发生的时间不同。诉前证据保全的提起时间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之前提起的,而诉讼证据保全的提起时间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段指的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直至开始证据调查之前。3.申请的条件不同。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情况紧急,而诉讼证据保全不需要满足此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二)依申请保全和依职权保全。这是依据申请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依申请保全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相关证据予以保存和固定。在司法实践当中,依申请保全证据的情形较为常见。证据保全也是证据收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为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会积极地收集相关证据。依职权保全指的是法院不需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主动对证据予以固定。实际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依职权保全证据的情况并不常见,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法官要客观中立地审理民事案件,法院依职权帮助一方当事人保全证据,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怀疑法官的公正形象与立场,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第二,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若是依职权保全证据的情形经常出现,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影响办案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