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通常是指在民事审判或民事执行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行为主体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含以下构成要件:
(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
这是认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客观要件。所谓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是指妨害行为已经客观存在,而不是停留在仅有妨害的想法或企图。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伪造或毁灭证据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拒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如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行为,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的行为。
(二)妨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后果
所谓已经造成了行为后果发生,是指妨害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形成了民事诉讼秩序的混乱。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行为,但该行为还没有造成妨害后果,则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妨害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该要件是指妨害行为应是发生在民事诉讼开始后到判决执行终结前的时间段,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发生前和诉讼执行终结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于民事诉讼活动并不构成妨害,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诉解释》第521条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四)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
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或积极促成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过失行为,比如不小心烧毁原始书证,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并进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