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是指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宏观上大致可以分作三大种类:一是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二是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三是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或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

具体而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一)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违反法庭规则的。违反法庭规则包括一般违反法庭规则和严重违反法庭规则两种情形。一般违反法庭规则是指在开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纪律,情节轻微的行为。如未经法庭允许录音、录像等。严重违反法庭规则是指在开庭审理中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情节恶劣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行为。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所谓伪造证据材料,是指制造假象,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将对认定事实具有价值的证据材料予以销毁而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审判的行为。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没有证据或采用虚假、伪造的证据,都无法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用非法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出庭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用非法手段让证人作伪证,是指用指使、贿买、胁迫等手段使证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关系,教唆或者暗示本无作伪证企图的人提供虚假证据;所谓贿买他人作伪证,是指以给他人某种利益为条件,收买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所谓胁迫他人作伪证,是指以威胁、恐吓、逼迫等手段,使他人不得已而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经常采用的措施。财产一经查封、扣押、冻结,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对于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行为人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势必妨碍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影响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因而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6.有义务协助调查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给妨碍。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https://www.daowen.com)

7.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现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违反行为,如何通过法律规制,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制裁,是维护诉讼制度的重任。但虚假诉讼存在识别难、认定难等问题。因此,应完善审前告知虚假诉讼风险、加强重点案件审查等方式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二)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

1.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等违反行为规定的制裁措施。

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既使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又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无法实施,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会经常被请求承担协助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时,这些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办理。无故推脱、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将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所以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位”,是指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单位。有关单位如果拒绝协助,比如房管部门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拒绝协助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等不作为行为,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5.其他拒绝履行或者协助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三)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都与案件的正确处理与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有着各种联系,因而也易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人等的诽谤、殴打、诬告陷害等打击报复行为,不仅损害了上述人员的名誉、人格和人身安全,而且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因而也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工作人员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实际执行者,他们依法执行公务,理应得到尊重和协助。民事诉讼法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的行为,列入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范围,并规定了予以制止的强制措施,这既保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人身安全,又保证了正确、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实现民事诉讼的任务 。

正确认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正确认定,既是保护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法行为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