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二、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也都明确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案件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即所谓“四费一金一酬”案件,这些案件的权利主体大多属于老、弱、幼、小,伤残等社会弱势群体,一般来说他们的生活往往处于十分困难的状态,有待法律特别加以扶持。将这些案件纳入先予执行的范畴,既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权关爱,同时也可以防止当事人因生活困难而影响其诉讼能力。(https://www.daowen.com)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通过劳动应得的收入,其不仅关系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权益,与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也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案件往往表现为用人单位欠钱不还。将此类案件纳入为先予执行的范畴,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重视,保障其甚至家庭能够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每一种情况都列举出来,这个弹性规定给法院确定是否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以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为以后的司法解释留下了空间。《民诉解释》第17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