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程序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先予执行的程序可以概括出以下内容:

(一)先予执行的开始。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人的申请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同时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终审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

(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视案件的基本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认为必要,可责令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https://www.daowen.com)

(三)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先予执行错误的救济。与财产保全制度一样,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错误的救济方式也包括两种:1.复议。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赔偿。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回转);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失。《民诉解释》第173条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