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民事诉讼既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听从法院统一指挥,也要求案外人员尊重审判权威,遵守诉讼秩序,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予以配合。对于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行予以排除,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所谓强制措施,或者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
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3款规定,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这一规定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强制措施的救济性和教育功能。但强制措施所具有的强制力又不仅仅是排除性质,它带有明显的制裁性质。罚款、拘留就是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严厉措施,尽管它不是实体上的制裁,而是程序意义上的制裁。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1.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由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
4.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强制措施。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
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手段,每一种强制措施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因此,适用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证适用强制措施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发挥强制措施的真正功能。
1.拘传的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由此可见,适用拘传,必须符合三个条件。(https://www.daowen.com)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或到场的被告或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民诉解释》第17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离婚案件的被告。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适用拘传。所谓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到被指定地点进行调查询问的负有法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可以拘传其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是其他组织的,可以拘传其负责人。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这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送达了传票;二是送达的次数必须是两次。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
一是无正当理由。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被传唤人并未遇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有突发性疾病等意外情况发生。二是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所谓拒不到庭,是指被告在开庭审理时拒不赶到审判法庭参加案件审理的行为。所谓拒不到场,是指在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拒不按照法院的要求赶到指定处所接受询问或履行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首先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在拘传前应令其立即随票到庭或到场,并说明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法律后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随票到庭或到场的,司法警察可强制其到庭或到场,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8条、第99条的规定,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用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2.训诫的适用
针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以口头方式当庭宣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
3.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在开庭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旁听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及情节,并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
4.罚款的适用
适用罚款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罚款应用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载明被罚款人的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罚款的原因和数额。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被罚款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民诉解释》第185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适用罚款措施时应注意,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如果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处以罚款。
5.拘留的适用
拘留属于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拘留除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确因哄闹、冲击法庭,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并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拘留必须使用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被拘留人的姓名、被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时间等内容。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适用拘留,应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该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用罚款、拘留措施的,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