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一)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协议。调解协议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将各方协商的内容记录下来;另一种是由法院在法庭笔录中,将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内容记录在卷,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之间不另行制作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般是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的内容所达成的合意,但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可以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就没有请求的事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调解规定》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相当于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调解协议还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但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
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主持调解的人员发现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协商,达成协议。(https://www.daowen.com)
(二)调解书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既是对各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法院批准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首部除依法写明制作调解书的法院的全称、标题、案件编号外,还要写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主持调解的人员的姓名。调解书正文的主要内容,需要写明各方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调解理由以及协议的内容。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审判人员署名,写明签发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后由书记员署名。
一般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都应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