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调解书必须经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这一要求,调解书应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为原则,对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才能生效。如果只向一方当事人送达并由该方当事人签收,而没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或另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民诉解释》第15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生效前,当事人有权反悔。如调解书送达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或者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的,表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按调解协议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此时,调解宣告失败,人民法院应对案件及时审理和判决。但《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对于“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规定》还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二)调解书的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或调解笔录具有同判决相同的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为:(https://www.daowen.com)
1.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又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双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2.结束诉讼程序的效力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争执状态已经消除,正常的法律关系得到了恢复,民事诉讼程序也因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的生效而宣告终结。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与法院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同以判决的形式结束诉讼程序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结果。
3.强制执行的效力
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生效后,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执行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