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含义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得诉讼难以继续进行,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只是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如果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
诉讼中止不同于延期审理,首先,两者的适用阶段不完全相同。诉讼中止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而延期审理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其次,两者的法律后果不相同。诉讼中止后,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所有诉讼活动都处于暂时停止状态;而延期审理后,其后果主要是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其他有关的诉讼活动并不随之停止,当事人完全可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最后,两者所涉及的时间长短不同。诉讼中止后,诉讼暂时停止的时间较长,且恢复程序的时间难以确定;延期审理后,所推延开庭审理的时间较短,且恢复开庭的时间一般可以确定。
(二)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而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人决定是否参加诉讼,通常需要一段时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https://www.daowen.com)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其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果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则可以适用中止诉讼来等待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此外,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意味着其权利义务暂时处于无人承担的状态,诉讼程序也就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确定。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中出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使得当事人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诉讼程序,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来等待该事由的消除。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果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就只有通过中止诉讼来等待另一案审结,否则本案的审理结果就可能与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形成矛盾裁判,从而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该规定主要针对诉讼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