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终结

二、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含义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得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的一种非正常结束形式,是诉讼程序还没有进行完毕的一种提前结束。

诉讼终结不同于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意味着本案诉讼程序的结束,一般不存在恢复诉讼程序的情况;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并不意味着本案诉讼程序的结束,在影响程序进行的原因消除后,诉讼程序应当及时恢复。

(二)诉讼终结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在诉讼中,如果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则意味着诉讼缺乏必要的权利主体,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在诉讼中,如果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则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实现,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离婚案件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自然消灭,该诉讼程序的继续已经没有意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都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则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或没有必要得到实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