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2026年01月23日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民诉解释》第274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案件基本性质的限定原则上为金钱给付案件,非金钱给付的案件一律不得使用小额诉讼程序。
上述除第九项属于弹性或兜底条款之外,其余八项列举的案件其共同特点是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合同类案件通常是格式合同的案件。这些案件较为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不会因为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导致对再审救济的强烈诉求。(https://www.daowen.com)
《民诉解释》第275条也规定了不能适用的案件类型。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由于上述案件事实认定上相对比较复杂,因此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