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规定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规定

(一)举证期限

《民诉解释》第277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二)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对接

《民诉解释》第280条第1款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后,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对于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民诉解释》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此规定明确了先前的小额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对以后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事实认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