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理论探讨

五、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理论探讨

程序选择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参于诉讼,也有利于实现诉讼民主。世界各国在程序法中都无不充分尊重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小额诉讼虽然是在各国审判资源有限,以及应对诉讼案件急剧上升条件下确立的一种快速诉讼程序,但是在当今诉讼民主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历史大潮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业已成为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中不得不充分重视的问题。下面就对小额程序的强制适用等理论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有关小额程序强制适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小额程序实行的是强制适应原则。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德国采取的是法定适用,日本是选择适用,我国台湾地区则是法定加选择这种模式。我国与德国一样皆采法定适应原则。但从司法实践看,我国小额程序的适用并不理想。其中原因包括:部分当事人主动规避小额程序,避免一审终审;部分法官因为再审考核等问题,对小额程序的适用也较为消极。我们认为,小额诉讼的强制适用有利于案件分流,以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审判资源。既然立法规定了强制适用,就应依法加以贯彻。如此,才能保障民事诉讼有关小额程序立法目的的实现。

第二,有关小额诉讼的救济。(https://www.daowen.com)

考虑到小额程序适用的现状,将来立法改革可以为小额诉讼设置必要的救济机制。在我国司法裁判权威还有待提高的现实条件下,缺乏救济难免会削减民众对于这一制度的期盼和信任。而从实践的角度上看,也会在较大程度上抑制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意愿。如此,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对于具体措施,如采取上诉的形式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有违小额程序的费用相当性原理。因此可考虑采取上诉以外的其他形式,例如,本院复核的方式。当事人如果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结果不服,应当赋予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复核的机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必须由原审法官之外的法官进行复核,案件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1] 参见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