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1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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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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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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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3-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1,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5,在马来西亚

B.201112,在香港

C.20134,在北京(https://www.daowen.com)

D.2008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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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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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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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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