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上表所列国际公法条约法与民法合同法中的对应部分基本内容都是相同的,但是某些部分也有一些差异,例如:条约法中“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将导致条约无效,而民法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将导致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部分与对应的合同终止、解除部分的某些差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