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

(2021年12月22日 法〔2021〕294号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适应“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形势,通过不断优化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作用。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等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将其置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谋划,切实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作用。

二、严格遵循案例指导工作基本原则。案例指导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指导性案例阐释的裁判规则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要严格遵循指导性案例选编有关要求,选编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要严格遴选程序,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严把挑选关、编写关、审查关和发布关,确保案例质量。

三、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统筹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要建立研究室统筹管理、各审判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研究室主要负责管标准、管流程、管审核。各审判业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案例指导工作,与研究室共同谋划案例选题,参与案例征集、审查、提交审委会审议、发布等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编发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参考性案例统筹管理工作机制。

四、不断拓宽案例发现培育范围和来源。要不断提高法官发现、培育案例的意识。对于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指导性的案件,要注意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及时总结提炼裁判规则,形成备选指导性案例予以推荐。对于已入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中国司法案例网推选案例等,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予以推荐。

五、注重将大法官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大法官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指导审判作用,按照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将大法官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时,设置审议案件能否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的审议事项,明确相应审查发布程序。(https://www.daowen.com)

六、建立完善案例专业会议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审查论证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案例专业会议机制,对拟推荐的指导性案例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备选指导性案例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前,一般应召开案例专业会议进行论证。案例专业会议可由常设成员和临时成员组成。常设成员由案例编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临时成员根据案例内容由相关业务部门法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七、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机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案例编选部门可以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根据工作实际经审判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审核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裁判生效后可以由院领导签发推荐。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要提高审判委员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效率,增加审议会期频次。

八、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在进行类案检索时,应首先检索现行有效的指导性案例。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九、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评估、清理、编纂工作。要建立指导性案例评估机制,适时对已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要规范指导性案例清理机制,及时清理与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指导性案例。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或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案例不再具有指导作用。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确保指导性案例形式规范统一。

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派理论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的同志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报送等工作,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观察敏锐、认识深透、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案例指导工作队伍。要进一步加强上下级法院案例指导工作联系,完善专兼联合、上下联动的案例工作网络。

十一、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学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业务培训时应将指导性案例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引导法官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案例编选或类案研讨培训工作,邀请案例承办法官参与,提高案例编选工作效率,提升法官案例培育、选编和应用能力。

十二、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各地案例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激励机制,可以将案例报送和采用情况纳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考评范围,并依据法官法等规定,对案例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奖励。晋职晋级、法官入额、审判业务专家评选、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可以将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成果作为优先考核评价标准。

十三、积极探索合作建设案例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与司法案例研究院或其他研究能力强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设立案例研究基地。案例研究基地通过总结司法经验、裁判规则、裁判方法,形成专题报告,提出解决审判实践中热点、难点和新类型问题的办法。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和人民群众关切,可以每年发布若干专题案例研究课题,由相关法院或案例研究基地进行专题研究,研究成果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参照设立案例研究基地。

十四、加快指导性案例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案例推荐、审查、检索、应用、评估等工作信息化水平。积极发挥中国司法案例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信息化平台的作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例指导工作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