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何启安贩卖毒品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洪伟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向吸毒人员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洪伟多次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周洪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洪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部分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大监管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含羟考酮的复方制剂(含泰勒宁)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联络毒品交易并收取毒资、通过快递物流渠道交付毒品的现象日益突出。信息网络的跨地域性、匿名性特点,使得毒品犯罪手段愈趋隐蔽化、多样化,监管、打击难度不断加大。本案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 + 物流寄递”手段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处方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洪伟在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联系买家,明知买家购买麻精药品作为成瘾替代物,仍通过闲鱼交易平台下单结算,再通过物流方式向各地买家寄送,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周洪伟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除已售出的麻精药品外,公安人员还从周洪伟租住处查获大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人民法院对周洪伟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九 何启安贩卖毒品案

——向吸毒人员贩卖氟胺酮,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人何启安,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务工人员。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2021年9月2日,被告人何启安在江西省萍乡市火车站一麻将馆内,以5000元的价格从“狗鸭”(身份不明)处购得约5克氟胺酮,后为增重将“消炎粉”掺杂到所购氟胺酮内形成混合物。次日,何启安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将15克上述氟胺酮混合物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陈某,得款7500元。同月6日,何启安在萍乡市区密码酒店附近将约11克上述氟胺酮混合物贩卖给陈某,得款5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启安明知氟胺酮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启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何启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何启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氟胺酮是对氯胺酮(俗称“K粉”)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类似物,从外观看两者同为白色结晶粉末状,具有相似的麻醉、致幻等效果,长期吸食氟胺酮会引发对人体脏器的永久损害,滥用过量甚至会导致死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逐渐将目标转向氟胺酮,将其作为氯胺酮的替代物非法吸食、贩卖,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防范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将氟胺酮纳入列管范围。该公告的施行为打击氟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提供了依据。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氟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何启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两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氟胺酮,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何启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