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件的罪名适用
熊理思 汪 怡 (3)
《禁毒法》和《刑法》均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和其他受管制的麻精药品均规定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因此,凡是在此目录中的麻精药品都是形式意义上的毒品。非法运营、使用这类物质,就有可能构成毒品犯罪。但这类物质既然被称为“药品”,顾名思义具有一定的“药用性”。因此,在实践中麻精药品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罪名的选择适用问题。只有对麻精药品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对行为人量刑,才能更好地保护法益,才能罪责刑相适应。
一、麻精药品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
(一)贩卖行为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或非法经营罪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贩卖毒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相比,量刑上有天壤之别,贩毒最高可处死刑,因此,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是重点。
(二)非法带药入境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犯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
为自己或他人的医疗目的而非法带药入境的行为,即使因为证据原因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也可能构成普通走私犯罪或符合《刑法》第142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第2项中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情形。
(三)其他衍生犯罪
一些人将“蓝精灵”作为“迷奸药”使用,放入饮料中,让被害者失去意识,继而实施性侵犯罪或抢劫犯罪。此时,麻精药品是作为犯罪手段而使用,突破了毒品犯罪的范畴,另行构成抢劫、强奸等犯罪。(https://www.daowen.com)
二、贩卖毒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是否具有“医疗目的”,主要涉及贩卖毒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选择适用问题。我们认为,区分贩卖毒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主要参考以下两点。
(2)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3) 作者单位:熊理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汪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