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良行为?应建立何种机制应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能否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径自对有...
30.什么是不良行为?应建立何种机制应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能否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径自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当发现未成年人有上述不良行为时,家长和监护人、社会团体及学校一定要给予充分重视,共同构建合理有效的机制,规制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以上不良行为的。(1)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2)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了解其实施不良行为的动机,培养其广泛的兴趣爱好将其注意力转移,进而帮助其克服实施不良行为带来的诱惑。(3)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4)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再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1)予以训导;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比如,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最后,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虽然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但在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并对其进行管教的同时,也不应该径行处置,而是应尊重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知情权,及时通知其到场监督,以确保处置的公平性和适当性。总之,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两大阵地,二者应始终保持良性沟通,帮助青少年防微杜渐,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