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人进行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矛盾化解,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要发挥检调对接平台作用,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其进行救助。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评。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主动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回应和引导社会舆论,有效防范执法办案风险。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依法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未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十)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暴力、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亦提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等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但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缺乏生活及社会经验,自我保护能力差,往往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一旦遭受犯罪侵害,对其身心健康发展乃至整个家庭往往都会造成严重影响。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学界关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大量研究成果表明,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有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形成、发展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地位提升及权利保护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相关法律规定及措施保障日趋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人保护的措施如下:
其一,健全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封存制度。
(1)健全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有涉罪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免其上学、就业受到歧视,有利于问题少年回归社会。对受到毒品侵害、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加强其隐私保护,有利于他们重拾学习、生活信心,矫治其受伤心灵,促进其成长、成才,因此《刑事诉讼法》相应地制定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封存制度很有必要。对泄露未成年被害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办案人员、诉讼代理人、律师、参加庭审和协助调查人员,根据人员性质不同,给予纪律处分、诚信记录等处置措施。建立严格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档案查询审批制度,非因办理本案需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查询,对违规披露信息人员要予以纪律处分。严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2)健全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的程序性机制。一是公检法三机关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机构和人员,对女性未成年人的询问、检查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建立检警取证“一站式”,做到一次完成询问记录、一次完成同步录像,调查取证不着制式服装、不用警车,不到被害人学校、住处取证,尽最大可能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二是坚持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时被害人或合适监护人在场的规定。三是未成年被害人不出庭作证,采取庭前会议,经过变声的录音作证等方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https://www.daowen.com)
(3)健全犯罪分子多元惩戒措施。在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多元惩戒。一是对性侵未成年人、利用儿童为作案工具案件的成年犯罪分子,不仅要公开裁判文书,还要定期在其住所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其犯罪信息。二是对利用监护关系、教师等职业便利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等案件的犯罪分子,应通过法律渠道或行政管理手段剥夺其监护人资格、取消其教师从业资格等职业准入条件,对其裁定相关职业禁止,从源头上防止其有再犯机会。
其二,完善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协作互补机制。
(1)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比例极少,要么出于经济困难的原因、要么出于其父母不懂法的缘故,被害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应推动立法,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刚性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更应得到法律上的帮助,争取经济赔偿、诉讼权利等合法权益。
(2)放宽司法救济条件,扩大救助范围。对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受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受伤的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应降低司法救助门槛,只要犯罪分子未予经济赔偿或无力经济赔偿的,均应纳入司法救助范围,满足其及时医治、迁居、转学等合理诉求。同时,要探索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特殊程序,积极引入社会资源,提高救助额度。
(3)落实行政职能部门救助责任,加强法律监督。落实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行政救助帮扶职能,这些部门受理办案机关救助函件或被害人申请后,应及时帮助受到身体伤害的未成年人协调解决优惠的医疗费用、家庭困难补助、协调受性侵学生转学等事项;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情况加强法律监督,对未尽职责义务的,要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实现救助实效。
(4)整合社会帮扶资源,推进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妇联、团委、志愿者等群团和社会力量,加强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的沟通协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帮扶合力。要推动党委、政府重视、提供财政经费支持,向社会购买未成年人受害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专业帮助,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