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或赌博,学校应如何处理?学校应如何开展反“黄、赌、毒”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发现有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或赌博,学校应如下处理。
首先,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卖淫嫖娼赌博的,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1)予以训导;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其次,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如: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等。在未成年人有上述行为的时候,应当及时制止,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最后,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学校开展反“黄、赌、毒”教育应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加大对师生的宣传教育力度。
学校要切实把反“黄、赌、毒”宣传教育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首先,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邀请专家授课,不给青少年沾染恶习的机会和可能性。并组织“珍爱生命,远离黄赌毒”教育专题讲座,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其次,要充分发挥专栏、橱窗、广播等宣传媒介,如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等设施广泛宣传“黄、赌、毒”的社会危害性,并引导在校师生共同营造健康校园。最后,在校园的教学区悬挂“远离黄赌毒,营造和谐校园”的宣传标语,结合学校德育工作、法治教育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禁毒宣传周、宣传月等集中宣传教育工作。
其二,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安全、无毒、文明”校园工作。
各年级各班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创建“安全、无毒、文明”学校。 首先,要学校各部门、各年级迅速行动,积极配合,轰轰烈烈地开展远离“黄、赌、毒”的一系列活动,各班要对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表现进行深入排查和摸底,特别对学生中有不良行为习惯的进行重点摸排,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开展教育和帮助,确保在校学生无此类人员。并把“黄、赌、毒”教育工作列入常规教学中,定期对学生进行教育。其次,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全体教职员的思想境界,积极配合政法部门做好工作,并制定帮助教育和挽救的措施,履行帮教职责,认真做好帮助挽救工作。最后,积极主动地与法治副校长联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在校学生具体情况以及其是否存在与涉“黄、赌、毒”人员交往活动的情况,征求他们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协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其三,加强和家长的沟通。
首先,通过和家长沟通,让家长充分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和肩负的责任。其次,要求家长监督学生做到涉及“黄、赌、毒”的东西不进校园,提醒学生谨慎交友。最后,通过亲子活动,加强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内心的想法和近期接触到的人和事,让家长能够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监督学生的生活动向,让学生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