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可能涉及或已经涉及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可能涉及或已经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可能涉及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首先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学生,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已经涉及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严格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条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规定处理,主要是:对未成年罪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不构成一般累犯且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进而言之,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存在行为失范状况的学生,应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其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此外,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遇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概言之,当学生有不良行为时,学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与学生沟通,通过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告知该做法的危险性,并通过家校配合,共同监督,确保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与边缘违纪行为,学校也要予以重视,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重点关注。如对有缺课逃学、热衷交往、独来独往、心事重重、谎话增多、兴趣特别、开销增大、夜不归宿、精神萎靡、成绩速降等问题的学生跟踪观察,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对有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和社会上不良青少年交往,经常出入网吧、歌厅的未成年人要严加管制,阻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除此之外,学校不应当歧视这类学生,应当秉持教育、挽救和改造的理念。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也关乎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