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学生参与犯罪团伙或非法组织,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参与有不良行为的组织或者团伙,学校应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具体而言,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第五、七、八项的规定,未成年人如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或是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或是参与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学校必须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及时制止,如果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与此同时,对参与了违法犯罪团伙、组织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进而言之,该类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一般会表现出失范现象。具体表现为不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成绩落后、学习缺乏自信心。在此情况下,老师若不能很好发挥监管教育作用,该类学生很容易实施犯罪或其他越轨行为。因此,老师要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正,要以关怀、尊重、信赖的理念,善于发现和发挥他们的特长和潜力,注意洞察学生的发展变化,协助他们重新认识到自己的能力和存在的价值,重拾学习的勇气和信心,最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预防失范学生进一步产生触法行为的风险。
同时,应关注学生的家庭问题。家庭在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很多可以从家庭功能弱化方面找到原因,如放任自流或管教不当等。这些问题往往是家庭自身难以解决的,因此需要外界的辅助、指导和监督。学校作为联结学生与家庭的基础部门,应承担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从家庭不良因素入手,例如家长自身行为的不当、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暴力等。家长本身就有的不良行为,以及对孩子的骄纵、放任自流或教管不当催生了学生的行为问题。学校要在争得家长支持和配合的基础上,尊重和理解家长,进而协助并指导解决孩子的教育问题,充分调动家长教育孩子的积极性,让家长和老师共同教育孩子。以尊重孩子、建立自信、循循善诱为原则,逐步指导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在家校联动的基础上矫正孩子的越轨行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