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如何保证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受到平等的教育待遇?

47. 学校应如何保证刑满释放和接受 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受到平等的 教育待遇?

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与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保障刑满释放未成年人能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至关重要。一方面,与普通未成年人相比,特殊的服刑经历使得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存在一定障碍;另一方面,与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相比,该群体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时期,生理和心理状态的不稳定,对其身心成长具有负面影响。及时、良好地就学对于促进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以及预防该群体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注重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就学一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和相关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由此可见,学校不得歧视复学的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保障其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教育改造成功后顺利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概率也较大,更应为其营造平等、宽松的学习生活氛围,为其顺利融归社会提供有利环境。

对于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应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体现出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关爱。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按照规定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并接受矫正组织的监督考核,其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正常人格的恢复。

在此基础上,保障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正常接受教育。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全方位、立体化地充分展示了立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保障及人性化保护,未成年人在接受社区矫正时也当然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如该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又如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一言以蔽之,每个未成年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校应当联合有关部门,保障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