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

50.如何界定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但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存在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情形且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如扰乱治安,情节较为严重或盗窃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情节是否恶劣认定较为复杂。情节是指事情的变化和经过,包括事情的影响、程度、区域等诸多范围。严重是指某种程度深、影响大、情势危急,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界定,需要在具体的个案中具体裁量。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同于犯罪情节的认定,但可参考所触犯的严重不良行为对应的罪名综合判断,可参照法院涉少刑事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处遇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在具体的实践中,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参照刑法中对应罪名的量刑标准,综合考量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是否造成较大的公共财产损失,是否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进行认定。(https://www.daowen.com)

“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多次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是在认定过程中的次数要求。例如,未成年人偷窃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点在于是否多次,它反映了未成年人行为者主观恶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