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良行为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49.严重不良行为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极大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得到教育和纠正。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是指未成年人违反现行法律,具有过错,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按照违反的法律,可以将违法行为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不能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刑法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宽大处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在主观因素方面,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判断能力不足造成的。缺乏法律意识是指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本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年纪辍学,或接受教育学习却没有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对法律规范不以为然;判断能力不足,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比如许多染上毒瘾的未成年人并不知道毒品的危害。(https://www.daowen.com)
在客观因素方面,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表现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发生偏差,而家庭教育的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主要因素,父母的思想意识、生活习惯、行为作风和教育方式都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有的父母过度溺爱孩子,导致孩子蛮横无理、漠视规则;有的父母采取专断粗暴的教育方式,对孩子非打即骂,使得未成年人变得焦虑、紧张、情绪敏感,甚至也会产生暴力倾向;有的父母自身就有抽烟喝酒、赌博等陋习,未成年人容易模仿父母的行为;还有的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或留守家庭中,缺失了父母的管教,经常和一些不良团伙来往,不良行为愈演愈烈。此外,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等现象,也是促使未成年人实施偏差行为的因素。
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虽相似,但仍有不同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几类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包括刑法、民法等。犯罪行为仅限于违反《刑法》的行为。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修正,《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涵盖范围不同。违法行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犯罪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未必是犯罪行为。比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由监护人严加管教,责令悔过。而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行为性质是由轻到重的,犯罪行为往往是从严重不良行为发展而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能够起到警示、预防的作用,当学校、社会组织、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了严重不良行为,应当立即重视起来,及时矫正,防止这种行为愈演愈烈。综上,违法行为的范围最大,严重不良行为次之,犯罪行为范围最小。
三是矫治措施不同。严重不良行为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主体是未成年人,因此主要由学校、家庭和社会进行干预,而犯罪行为要扩大到司法干预。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应当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学校教师可以行使适当的教育惩戒权,未成年人也有可能面临校规校纪的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接受训诫、进入专门学校,接受社会观护等相应的矫正措施。当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面临刑事制裁。刑罚涉及对人自由等权利的剥夺,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为贯彻刑法的谦抑性,也为了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要审慎。我国《刑法》规定,对依照上述第十七条内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