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主成为好东西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民主”变成“暴政”呢?在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想出了很多种避免民主弊端的办法。比如世界各国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作出了限制,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制定一定数量的财产门槛。
以英国为例,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之一,历来规定公民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才能获得选举权。在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中,在城市里年收入十英镑以上的房主和年支付十英镑以上房租的房客才拥有选民资格;在农村收入十英镑以上的土地持有者和年收入五十英镑以上的租地经营者才拥有选民资格。看似金额不多,但是在当时只有7%的成年人能够达到这个标准。直至今天,英国的选举法仍然规定:成年男女必须有规定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才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要求更高。英国1711年规定:当选郡议员每年土地收入必须在六百英镑以上,市镇议员每年不动产收入要在三百英镑以上。不要觉得几百英镑是个小数字,当时英国全国财政收入也就几十万英镑,按现在的比例就是千万富翁才有竞选地方议员的资格。
法国也一样。尽管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宣称:“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可是制定的宪法却规定“凡年满25岁,有财产并能缴纳直接税的‘积极公民’享有选举权;凡是不符合财产规定的为‘消极公民’,不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到了1974年,法国的选举法还规定:连续五次在缴纳四种直接税之一的表册上登记在案的成年公民,才有选举权。想要竞选议员必须交纳一千法郎的保证金;竞选总统,必须缴纳十万法郎的保证金,如果竞选失败,保证金就被没收了。美国也有财产限制,只不过各州标准不同。
为什么只有拥有财产的人才能选举和当选呢?难道民主只能是有钱人的游戏吗?这种规定有道理吗?
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人的观念是,只有最优秀的人才有资格承担社会职责。而在一个存在激烈竞争的社会中,更加富有的人显然也就是更优秀的人。你是不是聪明,是不是善于经营管理,是不是懂得处理各种社会事务,都可以通过你是不是富有得到证明。另一方面经济独立才能政治独立。如果一个人拥有足够的财产,他就不需要依附于任何人,比如说地主、资本家,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公共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没有人能够利用经济手段左右他的选择;而经济上依附于别人的人,在政治上也很容易被别人所操纵,比如说雇工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只能依附于雇主生存,这就使他们缺乏独立的意志和判断,导致见利忘义或盲目跟从雇主的意见,一旦他们拥有了选举权,很可能会出卖手中的选票,从而助长政治腐败。
再者,很多国家的议员都是专职的,因为参议国家政治就应该心无旁骛。这样的话做议员的前提就是不需要工作来养家糊口。一个人如果居无定所、肚子都填不饱,又怎么会想着为别人、国家做事呢?即便是有那份心恐怕也没那份力。
对一个股份制公司来说,通常在这个公司里占有股份越多的人,发言权也就越大。因为公司运营得好,他的收益就高;公司运作得不好,他的损失就大,他当然应该对公司的运营有发言权。国家也是这样。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的份额多的人,自然应该有更多的机会发言,因为他是在维护自己的财产,会为自己的决策承担后果。穷人、无产者掌握国家权力,那就等于让一个在这个公司里没有股份的人,或者一个小股民,决定公司的命运,显然有失公平。近代欧洲的君主主义者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著名的话,“君主制度是最好的一种统治制度,因为这种情况下国王是这个国家的主人。就像一座房子的主人一样,如果电线出了毛病,他会修好”。一个国家的主人当然会积极努力地使他的财产不断增加。在近代社会,君主制已经不合时宜,但是道理仍然如此:国家就是应该由占有这个国家财富份额比较多的人来治理。这些就是英国人的想法。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纳税者的行列,这些人一般是中产阶级。于是拥有选举权的人越来越多。几百年后,人们终于在法律上普遍享有了选举权。
从这个角度来讲,民主与全社会的财富分配结构是有很大关系的。如果一个社会整体上已经很富裕了,大部分人都是中产阶级,民主政治通常就能够搞得很好。因为大部分人在这个国家里利益是一致的。如果贫富分化很严重,还要搞普遍民主,一无所有的穷人凭人数优势取得了对国家政治的决定权,势必会向富人的财产开刀,必然导致社会分裂动荡。
雅典实行的是没有约束的直接民主制度。公民大会至高无上,几百乃至几千个聚在一起的群众受少数政客煽动,难免不被情绪所左右,随波逐流,造成很大的危害。后来的人们发明了很多种不同的民主形式,以避免直接民主造成的危害。
13世纪至14世纪,作为贵族反抗王权的成果,间接民主或者叫作代议制民主在英国出现了。代议制民主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普通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而是由选举出来的代表替他们做这些事。如果民主任由广大民众直接参与,就很难驾驭。一旦换成民意代表,民主就驯服多了。既然是选举,各种社会精英分子、企业家、知识分子、道德模范就比较容易当选,缺乏知识和见识,缺乏基本的政治能力的人就被排除在外,这样国家决策就不至于因为民主而失去严肃性,或者草率行事。
18世纪末,英国的立宪政体与北美殖民地的民主政体相结合又衍生出了宪政民主。“宪政”简单地说就是“法治”,就是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论行政、立法、司法,都必须严格依按宪法和法律办事。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管这个权力是君主行使的,还是人民大众行使的。雅典人在审判八名未能营救遇难水手的将军时,公民大会置城邦法律于不顾,拒绝单独审判他们,而且不允许他们为自己辩护,轻率地判处他们死刑。这其实跟一个暴君滥杀无辜没有什么区别。宪政民主是宪政与民主的结合:一方面宪政是民主的基础。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才有参与政治的空间。另一方面,宪政又限制了民主。民主决策也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在这种体制下,有一些基本人权只能依照法律而不是民主投票来决定。如著名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所说,“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
“共和主义”也是一种限制民主弊端的思想。雅典人的民主实行的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总是符合正义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全邦中任何多数,无论为小康之家,或为穷苦的人,倘使把少数人的财物共同瓜分,取为己有,这种多数显然是在破坏城邦……所有这些恃强逞暴的行为都是卑鄙而不义的。”[30]18世纪的英国政论家埃德蒙·柏克在反思法国大革命时也指出:“我能肯定的是每当一个民主制的政体出现像它所往往必定要出现的严重的分歧时,公民中的多数便能够对少数施加最残酷的压迫;这种对少数人的压迫会扩大到远为更多的人的身上,而且几乎会比我们所能畏惧的单一的王权统治更加残暴得多。”[31]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呢?这就需要一个常常被我们忽视的“共和主义”。共和主义是西方一种古老的政治传统,一般认为由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创立。它的起源不仅来自古希腊的民主理论与实践,而且更多的来自哲学家们对希腊民主的批判。
“共和主义”主张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任何一极都不能压迫另一极,强调的是各种利益间的制约,妥协和平衡。在一个共和国,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是多数人说了算。多数人并不能以民主的名义胡作非为。少数人并不是任凭多数人宰割的羔羊。共和制的特点是给所有的人提供同等的保护,保护每一个群体的财产和自由,不论这些人是多数,还是少数。正如美国开国元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所说:“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的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32]
古罗马可以说是古希腊文明的继承者,早期罗马的文化几乎是对希腊文化的纯粹继承和模仿,但是在政治制度上,罗马共和国并没有采取雅典式的民主。它有两个执政官,相当于君主;它有元老院,代表贵族;它有公民大会和保民官,代表平民。在决策过程中三者各司其职,实际上是社会各个阶层利益妥协的产物。这个共和国远比雅典稳定得多,成就也大得多。(https://www.daowen.com)
英国的代议制是典型的混合政体:国王是君主制的象征,由世袭贵族和各界名流组成的上议院是贵族的代表,选举产生的下议院是民主制的产物。很多英国政论家都认为,如果不保留君主和贵族的成分,英国的议会民主很难运作。孟德斯鸠因此称英国为“裹着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国”。
共和主义的民主是可以坐下来谈的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不是街头政治。你可以发言,我也可以发言,但是要讲规则,在你发言时,我必须听着,轮到我发言了,我再和平地理性地讲。不能说谁跟我意见不一致我就打倒谁,消灭谁,一切都应该大家一起商量,彼此都作一些让步和妥协,这样才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动乱。梁启超就曾说过:“自己的主张,虽是丝毫不肯放让,对于敌党意见,却是诚心诚意地尊重他。我想一个国民,若是未经养成这种精神,讲什么立宪共和,岂非南辕北辙!”[33]
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虽说建立了民主制度,但是内乱不断,你不服我、我也不服你,你上台我就要打倒你,我上台你也不听我的,要是选举失败了就上街游行,不推翻你誓不罢休。这其实都是缺乏共和精神的体现。
近代许多政治学家,如马基雅维利、哈灵顿、弥尔顿推动古典共和主义理论进一步发展,把基于特定阶级和集团利益的分权制衡转变为基于政府职能的分权与制衡。17世纪初期,共和思想传入北美并在北美的土地上迅速扎根,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制。
我们常常以为“三权分立”是为了限制总统的权力,免得他独裁,殊不知其初衷恰恰是为了限制所谓代表“民主”的议会。在奠定美国政治基础的费城制宪会议上,美国国父们设计美国政体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确保执政者能够按照自己的理念施政,而不是按照民意来施政。人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但不允许民意干扰政府的施政。
当时最喜欢操弄“民主”的要数议会。很多议员也是自以为就是人民的化身,整天反对政府的施政,好像政府不管干什么都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一样。制宪会议就把议会分成了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部分,参议院不管各个州的大小和人数多少都是一州两票。众议院虽然是在各州按选民的人数选出来的,却要受参议院制衡。这样参议院就成为少数对抗多数的一个机制,牵制更容易受到大众影响、反复无常的众议院。
随后,制宪会议又赋予总统非常大的权力,使他的政治地位高于议会,可以否决议会的法案,有权任命重要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统帅陆海空三军,还与参议院一起共享对外缔结条约的权力。政府行政就不那么容易受到民意的干扰。
另外,美国的法官们也被赋予更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法院是美国政体中最不民主的部门,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并且终身任职。议会虽然享有强大的立法权,可是法院却对所有的法律都拥有解释权,甚至还可以以违背宪法为理由,宣布议会立的某一项法律无效。这样司法也不会受到民意的干扰。
现代中国接受了基于共和主义的另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对协商民主的理论探讨发源于20世纪80年代西方理论界,毕塞特、曼宁、科恩、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著名学者都对这一课题有过杰出的论述。对于究竟什么是协商民主,目前西方学者并未形成一致看法,但是基本上都认同这是一种协商而非竞争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民主政治。我国学者陈家刚总结说,“所谓协商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34]。
其实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协商民主都不是新生事物。在古罗马及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国家,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反复协商,最后才以公开投票作出决定。即使在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政党之间、政府与社会利益集团之间也经常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利益纠纷和政见分歧。
在20世纪的中国,抗战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曾经积极谋求和平民主建国,与国民党协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至31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举行。各界代表三十八人。其中国民党代表八人,共产党代表七人,民主同盟代表九人,青年党代表五人,社会贤达(无党派人士)代表九人。基本上形成了左、中、右三种政治势力。
当时的中国人把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看作一个崭新的开始,和平在即,宪政可待。国人无不为之奔走相告。民主党派寄予的希望达到了巅峰,幻想能够通过和平方式实现中国的政治改革,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国民党难以接受真正的民主改革,政协闭幕之后仅一个多月,国民党的六届二中全会决定由国民党中常会选任本该由各党派推选的国民政府委员,撕毁了政协关于改组政府的协议。
重庆政协尽管被国民党破坏了,但政治协商的形式却在中国开花结果。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倡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获得民主党派和其他民主力量的响应。
1949年9月21日,新政协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参加会议的有党派、区域、军队、团体、特邀代表五大类四十五个单位六百六十二名代表。其中共产党员占44%,工农和无党派代表占26%,民主党派占30%。周恩来指出,这种协商民主的特点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人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拿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地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3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存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已经形成一种制度。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36]1991年3月江泽民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37]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协商民主”的概念,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38]2014年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39]目前,协商民主已经广泛渗透到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多个层次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并且越来越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