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诊断和鉴别诊断
(一)诊断
IBS的诊断为排除性,首先要排除器质性疾病和肠感染性疾病。目前常使用2006年修订的罗马Ⅲ诊断标准。
(1)诊断前至少6个月,且近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出现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伴有以下2项或2项以上:①排便后症状改善。②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的改变。③发作时伴有粪便性状(外观)改变。
(2)以下症状未列入诊断标准,但对诊断有支持意义,包括:①排便频率异常(<3次/周或>3次/日)。②粪便性状异常(干球便或硬便/糊状便或稀水便)。③粪便排出过程异常(排便费力、排便紧迫感、排便不尽感)。④排黏液以及腹胀。(https://www.daowen.com)
(3)缺乏可解释症状的形态学改变和生化异常。
(二)鉴别诊断
需要与肠道器质性疾病、肠道感染性疾病、内分泌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糖尿病等)及其他功能性肠道疾病(如功能性便秘、功能性腹泻)、乳糖不耐受等相鉴别。注意IBS可能与其他功能性胃肠病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