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创造技术信任

(一)区块链创造 技术信任

通过计算机代码构筑起虚拟的信息网络空间,信息文明得以产生。其作为一种社会有机体,必将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并且作用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特别是当互联网经济时代到来,信息网络空间本身更加商业化。线上交易的蓬勃发展,更加需要信任作为铺垫。信任作为人与人之间经济交易活动的基石,不可忽视。人身信任、制度信任、技术信任,不同的信任方式使市场交易效率各有不同,而区块链所创造的技术信任可以说是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次新的变革。

1.去中心化技术发展的缘由

首先,摆脱中心化的桎梏。20世纪90年代末,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提出将互联网视为一种破坏监管的去中心化产物,排除统治权,并紧紧抓住网络解放运动精神,致力于摆脱国家法律限制运行互联网。该运动的支持者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怀疑者,而且包括一些法律专家和技术人员。互联网的存在,改变了市场经营交流活动中的客观限制,拉近了空间距离。交易主体在互联网中利用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开展商业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互联网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是依旧能容纳法律体系,将网络与监督完美融合。正因如此,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中心化控制日益加强,甚至在互联网内部都出现了垄断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对互联网用户信息的非自由化控制,催发了在现有网络框架体系内对去中心化的向往,因此区块链应运而生。

其次,对隐私保护的渴望。互联网体系的形成,加快了信息的流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设备的广泛应用,为快速而又简便地连接互联网提供了基础。也正因为互联网连接的易用性,互联网经济活动日益繁荣。尽管互联网活动已是大势所趋,但是针对互联网社交活动、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却是不可忽视的存在。大量的活动在互联网上开展,由此引发了大规模数据的储存和传播,极大地提高了数据泄露的概率。以淘宝隐私协议为例,淘宝作为消费者与服务商之间沟通的媒介,通过构建制度化信任,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收集用户浏览、搜索的数据信息,经由大数据分析,使用、处理这些数据,为自己谋利,增加自身的用户黏性。实践中,淘宝用户会明显感到如果之前浏览过某个商品,在后续浏览中,会有同类商品被持续性推送。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用户消费,但是过度的使用以及对用户知情同意的不尊重会导致用户对中心化控制机构产生逆反心理。当然,淘宝隐私协议仅仅是一方面,更严重的是将个人数据信息进行滥用,甚至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鉴于对隐私保护的渴望,源代码和加密要求在一些国际跨境数据贸易中被应用,但是其极容易导致新型贸易壁垒的出现。[10]因此,构建一种公开、公信,并且具备匿名化处理的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它的出现将一改有限理性人的信任判断,将信任转交由技术进行处理。

最后,普遍诚信的缺失。区块链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代表,它在诸多领域为去中心化的形成努力。但是就其速度和效率而言,只能谓之潜力巨大。因为比特币每秒交易数量理论上仅能完成7笔,而信用卡每秒交易量能高达10000笔。那么,在速度和效率上毫无优势可言的区块链为何能得到发展?在普遍诚信缺失的时代,区块链所构造的技术信任机制具有独特的优势,行为主体无须对有联系的对方产生信任,即可完成交易。加之信任的传递是需要基础的,一旦行为主体增多,那么在不直接联系的主体之间,信任在没有熟知的基础下是无法传递的。传统成队结构化的金融模式由于银行之间需要建立信任,使得交易效率低下且成本上升。区块链独特的信任机制,创新性地改变了传统交易记录的储存和更新方式,大规模减少了核对等费用,为技术信任下普遍诚信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技术信任的形成及表现

传统信任机制下,不论是人身信任机制还是制度信任机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欺骗或欺诈的问题。区块链是一种记录电子信息的新机制,trustless system曾多次在相关文献中出现。当然,并不能将区块链理解为“不能信任的系统”,而应该将它理解为“不仰仗个人和组织的信任也能安心交易的系统”[11],即由区块链所构造的基于代码而形成的共识性信任机制,也可以称其为技术信任。这种独特的信任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共识性信任机制下的“拜占庭容错”问题的解决。在传统司法公信力下,法院通过审理以明确案件事实真相,最终据此做出判决书,这是法院公信力输出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这是以社会成员对法院普遍性行为规范的信任为基础的,而这种信任则又是以社会成员对法院的外在信息进行分析而产生的。但是,区块链的技术信任有别于传统的信任机制,其并不依靠外在信息的收集、分析而产生信任。区块链的技术信任完全是依靠自身的非对称加密、共识技术等手段用以形成具有公开公信的分布式账本。对区块链上数据进行篡改并非易事,因为链内验证节点的行为并不受束缚,任何数量少于1/3的不诚实节点会被其他节点所否决。[12]然而,我们并不会因此否认有些主体控制大部分节点进行数据篡改的可能,只是鉴于区块链链内节点众多,且参与网络的计算机都能获得节点,大规模篡改数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刘乃安等学者甚至对此仍不放心,提出声誉证明共识机制以完全解决此顾虑。因此,区块链就近乎完美地解决了“拜占庭容错”问题,即在行为主体无信任基础的前提下依旧可以进行交互,且完全不需要担心此消息泄露的问题发生。

另一方面是追溯机制下的源头化信息控制。区块链独特的追溯机制,可以在保证链上信息源头真实性的同时进行分布式共享。上文已经对追溯机制的具体运作过程进行了阐述。可以说,追溯机制的存在,使得信息在大面积分布的同时可以确保其真实性,为技术信任奠定基础。以保险为例,一旦数据保存在区块链上,那么任意节点上的保险信息都将具有准确性和一致性。因为追溯机制的存在,任何保险信息的造假都将通过该机制最终被发现,使得造假毫无意义。可以说,经由区块链所构造的技术信任,创造了“区块链即信用”的新信任模式,大幅增加了保险领域的业务效率,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