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调整逻辑下金融市场的缺陷

(二)现有调整逻辑下金融市场的缺陷

首先是市场调节不足。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表明了国家干预经济应当后于市场调节,充分尊重市场,以达到国家谦抑干预的最终目的。[7]谦抑之于经济法类似谦抑之于刑法,刑法的谦抑性是对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补充,并充当最后手段,而国家调节的谦抑性在于对市场调节的补充和充当最后手段。具体而言,国家的谦抑干预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不先行干预,即市场失灵情况未出现时,国家不得干预经济;二是辅助干预,即市场失灵情况发生时辅助市场调节;三是及时退出干预,即市场失灵情况好转时,国家调节要及时退出。然而,我国的谦抑干预却与理想有所偏差,国家干预经济难以做到必要的克制。正如在金融领域,国家大规模干预金融市场势必会导致金融市场自身调节的不足。

其次是中心化市场格局下主体地位不平等。金融科技的进步和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现象的深化,导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地位越发不平等。这种原本应当是平等的金融交易关系,受信息障碍的影响,不平等的比重在逐年增加。一是由于金融机构体系呈现垄断的趋势,特别是在金融行业混业经营下,“一站式”金融服务更是加剧了集团化金融机构的形成。[8]相较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由于在财力、专业和信息收集等方面的优势,势必处于强势地位。二是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缺乏,应对金融商品的日益复杂化能力略显不足。在创新过程中,金融商品往往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重组和反复组合。加之信用债券等虚拟化金融商品的存在更是加剧了双方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三是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误导。受利益影响,金融中介机构往往提高金融商品的评级而促使其发售。可以说,不管是金融机构体系的垄断化趋势,还是金融商品的复杂化倾向,抑或是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误导,它们最终指向的依旧是主体间信息障碍。(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受限。金融科技与时俱进,日益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根本助力,同时也颠覆了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可以说,中心化的监管模式在去中心化金融市场中掣肘了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以银行为例,作为传统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成员,银行通常以资本监管为主,利用存款准备金等监管手段力图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不仅如此,货币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也主要经银行之手展开。国家通过银行等一系列金融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授信,以达到经济调控的目的。然而,货币调控也出现了去中心化现象,即国家越过银行,利用常备借贷信贷等货币政策工具,直接向市场投放资金,调控贷款利率。[9]随着金融科技去中心化的发展,金融行业已经逐步脱离中心化监管框架体系。而金融市场若没有了监管体系的制约,则会最终导致金融市场的发展缓慢。加之传统金融行业分业经营模式虽然降低了行业风险,却导致了金融机构业务拓展缓慢,进一步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