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算法共识对法律权威的冲击
针对“法律为何”这一法律界争论的核心议题,众多法学流派做出了回答。不管是法律实证主义所认为的法律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规则,并通过法官将之适用,还是德沃金所认为的法律是社会成员共同解释的结果;[14]法律必将通过国家的形式,让统治阶级借助国家力量使之成为社会异己力量,从而实现对社会强有力的规制。[15]但是,法律必根植于社会,在社会共识下对社会进行调整并以此维护人民的利益。可以说,法律与人民是内在一致的。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人民将权力授予国家各级权力机关,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与其他公权力机关之间构建一条权力运输通道,用国家权力确保法律的顺利运行。如是而言,国家法律权威依靠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两相统一,在社会规制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区块链的治理方式与法律截然不同。区块链独特的共识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数字化系统共识的通病,即“女巫攻击”和“拜占庭将军问题”。在中本聪利用密码和博弈论相结合的观点解决“拜占庭将军问题”后,“女巫攻击”成为主要问题。因为如果不诚信问题难度低却回报高,即使会受到其他节点的抵制,那么也依旧会有人铤而走险。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出现,极大地增加了验证难度,巨大的计算能力使“女巫攻击”成为不可能。当然,工作量证明机制并非唯一,权益证明、瑞波共识协议都能达到相应的效果。可以说,区块链构筑起一种新的算法权威。特别是太坊等第二代区块链项目将智能合约予以应用,开始在各个行业领域间普及,不存在任何政府可以操纵和拦截的中心化节点已经开始挑战围绕国家所建立起来的法律权威。但是经过多年实践,去中心化组织者发现政府很难被架空,取代法律并不会那么简单。因此,以后算法权威将与法律权威并存,共同在金融等其他领域发挥作用。(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区块链算法共识权威对现有法律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区块链技术本身对法治建设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一方面,从技术角度而言,区块链的公开公信机制利于实现全网信息共享,从而让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共治成为可能。以疫苗管理为例,《疫苗管理法》第三条明确将社会共治作为疫苗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明确疫苗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管控疫苗、保证疫苗的安全奠定了基础。但是,受到我国疫苗生产领域环节多且产业集中化程度小等影响,上述机制的实施具有很大的困难。而“区块链+法律”则可以根据《疫苗管理法》,利用区块链对于信息的全节点共享,真正实现《疫苗管理法》所说的社会共治。另一方面,区块链可以改革现有证据形式。随着区块链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断开展,依托其所存在的数字货币势必会影响国际商事诉讼。传统证据形式如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在匿名化的数字货币网络中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若使用鉴定意见等证据,由于其依靠国家权力,那么就会与去中心化格格不入。因此,若将区块链作为国际商事诉讼中的证据载体,利用区块链提供和分析案件事实,并自证其真,必将为诉讼提供证据支撑。可喜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区块链证据自证其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