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共识机制可以说是区块链的核心机制,它为区块链的平稳运行和共识信任机制的形成提供了技术支持。作为一种群体化理念,区块链链内共识以应用规制和方式达成一致为前提,成为交易的基础。而随着区块链的优势显现,区块链的外在社会共识已经逐渐达成,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正因为如此,作为目前区块链的应用领域和应用范围,互联网的区块链化正在逐步扩展。诚然,真正形成区块链下的去中心化分布式市场还为时尚早,一方面是虚拟资产的支付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另一方面是各个领域中还尚未普及区块链,区块链仍有待发展。但是区块链依旧在悄然改变现有中心化的金融市场格局,使得金融市场中平等的金融交易出现变异。而在法律方面,若区块链技术未得到法律认可,则会带来法律不稳定性,从而使商业交易面临重大法律风险,一旦法律予以禁止,就会遭受重大损失。若是单纯就区块链而言,由于电子记录已经被现有法律所认可,那么将其解释为电子记录就会被法律认可,而且无须采取特别的法律措施;或者通过合同来确立区块链技术的法律效果,以达到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也可以通过立法,在法律上予以承认。

【注释】

[1]胡斌,浙江绍兴人,201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2]漆多俊:《经济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8—10页。

[3]汪青松:《信任机制演进下的金融交易异变与法律调整进路——基于信息哲学发展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视角》,《法学评论》2019年第5期,第82—94页。

[4]漆多俊:《经济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306页。

[5]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3页。

[6]邓建鹏:《区块链监管的法治进路》,《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第27—35页。

[7]刘大洪、段宏磊:《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法商研究》2014年第6期,第45—54页。

[8]杨东:《论金融法的重构》,《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第128—143页。(https://www.daowen.com)

[9]沈伟:《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和中心化的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的规制逻辑及分析维度》,《现代法学》2018年第3期,第70—93页。

[10]戴龙:《论数字贸易背景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第148—160页。

[11]野口悠纪雄:《区块链革命:分布式自律型社会出现》,韩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8年,第1页。

[12]刘乃安、陈智浩、刘国堃等:《一种面向区块链验证节点的声誉证明共识机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第57—62页。

[13]杨东:《链金有法:区块链商业实践与法律指南》,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87—89页。

[14]高鸿钧:《德沃金法律理论评析》,《清华法学》2015年第2期,第96—138页。

[15]周祖成:《法律与权力关系的调整及其社会化发展》,《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96—101、139—140页。

[16](2018)浙0192民初81号和(2018)浙0192号民初9655号。

[17]郑观、范克韬:《区块链时代的信任结构及其法律规制》,《浙江学刊》2019年第5期,第115—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