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规范未制定

(三)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规范未制定

数字货币的支付,也就是货币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数字货币在形式上与纸质及硬币不同,因此它的交付方式以及如何认定其所有权转移的规范也会有所不同。

首先,从立法上明确占有人对数字货币的所有权。根据央行所发布的策略,数字货币的持有多以电子钱包的方式线上持有,对于个人电子账户里的数字货币,持有人应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并且依照《物权法》[20]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现在的立法中并未明确。(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是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第六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以及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得出,普通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但需登记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有关善意取得,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21],并且纸币属于不特定的内容物,在认定中会采用“占有即所有”的标准。

因此对于货币而言,占有即获得其所有权,经交付转移,并且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数字货币而言,其本身的形式和占有方式同纸币并不相同,故而在实践中不能完全参照纸币的相关规定。法律仍需针对数字货币,结合其特殊性,对其交易过程中所有权的设立和流转制定相符合的规范,以达到有效规制的、推进货币流通和使用的效果。